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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域名哪个更重要 创业者必须知道的事项

2023-05-29来自网络作者: 域名新闻

2020年12月12日,东界(海南)商标事务所陳珺怡,北溟图南马安辉,风味研究院曾院长龙湖湾,海南省刘氏文化发展中心刘会长,探讨海南品牌发展,龙湖湾一日游 探讨海南本土品牌发展。讨论结果域名和商标同为轻知产,必须重视,这一条大家都认可

域名和商标两者的关系

域名和商标大家可能会觉得两者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但是具体哪些相似和区别想必大家都不知道的,那么本文今天和大家讲解商标和域名的知识。

域名:就是网站的域名,网域,是由一串用点分隔的名字组成的Internet上某一台计算机或计算机组的名称,用于在数据传输时标识计算机的电子方位(有时也指地理位置)。常见的域名有cc/com/cn等,想要在互联网上搭建网站,那么拥有一个域名是最基本的一步。

商标:商标和版权、专利为我国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标是对应于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的,商标虽然不是强制需要企业拥有的,但是商标对应企业是至关重要的。

域名与商标的联系主要有: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使用在相同或相似种类的商品上,并且必须具有显著性,从而发挥识别商品的功能,在这一基础功能上商 标又派生出表示商品来源或出处、促使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保证商品质量和广告宣传等三大功能。无疑,商标和域名都有一定的标识性和排他性,并且都具有广告宣 传的功能,这是它们的共同之处。

域名与商标的区别主要有:

(1)两者适用的对象不同。商标是用来标识商品的,只能用在商品上;而域名是用来标识计 算机用户的,计算机用户不是商品。

(2)两者具有标识性的基础不同。商标标识性源于其显著性,而域名的标识性则是由它的唯一性所保障的。

(3)两者具有的 排他性的基础不同。已注册的商标在不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上,或在申请注册的地域范围之外,或是超出注册的有效期使用就不具有排他性。已注册的域名从理论上讲,只要按时缴纳少量维护费就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无限期地与所有已注册或将注册的域名相排斥,既无地域性也无时效性。

(4)两者取得的原则不同。域名采 取注册在先原则,不先注册就不得在因特网上使用。商标取得的原则因国家而异,有的国家采取注册在先原则,有的国家采用使用在先原则,有的国家采取混合原则。

要说两者没有任何关系吧,他们还是有的,域名对应企业来说非常的重要,而商标的话对企业来说那就更加的重要。

域名和商标之间的联系你知道吗?商标、商号等传统标识可因行业、商品等的不同而存在不同主体却拥有相同标识的情况,而域名的唯一性则不因行业、商品等的不同而有任何不同。

商标与域名哪个更重要 创业者必须知道的事项

域名和商标同为轻知产,必须重视

一、商业角度

在互联网中有成千上万台主机,为了区别这些主机,就给每台主机都分配了专门的地址,就是IP地址。为了方便记忆,互联网提供了域名

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从商业角度来看,域名和商标都属于商业标志,具有识别功能,且拥有一定的经济商业价值,并且构成了相互的关联,企业为了使商业标识一体化,将商标作为域名的组成部分注册使用。

二、法律角度

域名具有标识性、唯一性和排他性。

标识性:域名的设计与使用初衷是为了用识别性标记来区分网络上的计算机,以方便网络寻址和信息传输,故标识性为其基本特征之一。

唯一性:域名的唯一性是绝对的、全球性的,这是由网络覆盖的全球性和网络IP地址分配的技术性特征决定的。

排他性:域名的排他性是其唯一性的延伸和保证。

三、域名和商标的关系

域名之所以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是因为它与商标的潜在冲突。尽管二者在标识性、排他性等方面具有一些共同点,但二者的不同仍是主要的,后者决定了二者冲突存在的必然性。

不同点:

适用的对象不同

如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域名是用于解决IP地址对应的一种方法,是为了方便人们使用因特网而创设的,它并不直接与商品或服务相联系,且不能离开因特网而独立存在。

标识性和排他性的基础不同

商标的相互区别性与排他性是以商品或服务的相同或相似为基础的,不同的商品或服务通常不会产生这种要求(驰名商标除外);

因此,同一国家或不同国家的不同法律主体就相同商标分别享有相互独立的权利是常见的现象。而域名则具有全球范围内的绝对唯一性,不因法律主体、商品或服务种类、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而有任何区别,不存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主体就相同域名分别主张权利的可能性。

此种唯一性是其绝对的排他性的基础,并由因特网上域名系统的技术性特征所决定。

取得的原则不同

商标取得的原则主要有三种:(1)注册在先原则,(2)使用在先原则,(3)前二者的折衷。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可能采用不同的原则。而域名的注册则采注册在先原则,先申请、先注册,不注册就不能在因特网上使用,此原则为各国所普遍遵循。同时,商标的注册机构在注册时通常负有检索责任,而域名的注册机构则不负检索责任。

显著要求不同

商标的构成以具有普通人主观上能够判断的显著性为前提,否则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而域名构成的显著性要求明显低于商标,任何形式的不完全相同或任何程度的相似、只要计算机能够识别即均可注册为独立的域名

域名的全球唯一性等特征决定了其商业影响的全球性,域名一经有效注册并投入使用,世界上的任何人、在任何地点或时间都可能在网上点击到该域名,并由此进入注册该域名的厂商网站,从而可能给其注册人带来可观的商业利益。

也正因如此,实践中,一方面,企业通常将自己知名度较高的商标或商号注册为域名,使域名成为商标或商号在互联网上的延伸;

另一方面,域名注册人又往往会将其知名度较高的域名申请注册为商标或商号。前者可称为商标、商号的域名化现象,后者则可称为域名的商标、商号化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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